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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云国:体制性贪腐把广大民众逼上绝境,王朝灭亡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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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上与贪官:不义之财的获得者

老叶按语:皇上可以用煽动社会暴力的方式把国家强占为自己一家一姓所有。难道各级官吏就不能通过贪贿的方式分得天下的不义之财?

帝王与贪官都是不义之财的获得者,他们的不同之处在于:帝王是明抢,贪官是暗贪。

当明抢与暗贪联起手来的时候,老百姓的活路就被切断了。凤阳鼙鼓就敲起来了。

下面文章转自今日头条,近现代史论公号

体制性贪腐的恶性循环

“体制性贪腐逼使卷入其中的每个官员在向上送贿与向下贪赃的两极之间恶性循环,饮鸩止渴而欲壑难填。这种恶性循环的必然结果,就是把不断扩大的送贿负担转嫁给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从而使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彻底崩溃,把广大民众逼上‘穷且盗以死’的绝境。”

虞云国,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本文系作者《学史三昧》一书,原题《晚明的体制性贪腐》,标题为编者所拟。)

明朝的反腐斗争

明代算是农民造反坐龙庭的王朝,但贪贿之风似比其他朝代更为凶猛。

开国之初,明太祖也下决心惩治过贪腐,官吏贪赃六十两以上,不仅一律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楦草之刑。府州县衙左侧的土地庙,就是剥贪官皮的刑场,也叫皮场庙;官衙的公座两旁各挂一个塞满稻草的贪官人皮袋,让官员胆战心惊而清廉守法。

如此严刑峻法来反腐惩贪,也许是中国君主政权反贪污斗争最激烈的时期。即便如此,在明太祖治下,贪贿仍未绝迹,“掌钱谷者盗钱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连朱元璋也哀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

社会制度与体制性贪腐

还是明史专家吴晗说得深刻:“这是社会制度所决定的,朱元璋尽管是最有威权的皇帝,他能够杀人,却改变不了社会制度。”总之,明代的贪腐,完全是体制性的不治之症。

循吏与体制性贪腐

吴晗曾统计入《明史·循吏传》的一百二十五人,从嘉靖帝即位到崇祯帝吊死的一百二十三年中,仅有五人;其余一百二十人都出在其前的一百五十三年。这并非说,嘉靖以前政治清明,贪贿绝迹。

先看在宣宗、英宗两朝做了二十一年江南巡抚的周忱,曾被吴晗赞为“爱民的好官”,为能干点实事,他馈赠朝中达官,资送来往要员,出手从不吝惜;对手下胥吏中饱私囊,也眼开眼闭。他指望以贿买来抵消做事的阻力,因而“屡招人言”,已折射出体制性贪腐的磁场引力。

循吏的年代分布,也从侧面证明:在专制王朝衰减律的加速度下,这种体制性贪腐,在嘉靖以后犹如癌细胞那样急遽扩散,严重恶化。

张居正与贪腐

**张居正在政治上不失为颇有作为的改革家,但贪贿也是不争的事实。**南京刑部尚书殷正茂曾贿送他两个金盘,盘中各植高达三尺的珊瑚。

御史与贪腐

在君主政体下,御史主职就是纠肃贪贿,但在体制性贪腐下,连他们也大索其贿。

尽管武宗朝已有御史胡节贿赂宦官刘瑾案,但受贿现象却未见普遍。及至嘉靖末年,御史也卷入贪贿之风,形成猫鼠共眠的局面,致使在肃贪职责上“无闻以赃吏上闻者”。

隆庆时,淮扬巡盐御史孙以仁“侵匿盐银千余两”,事发,革职审查。殷正茂以右佥都御史巡抚广西,“岁受属吏金万计”。当轴正仰仗他平定僮民起事,首辅高拱竟然声称:拨给他百万金,即便“干没者半,然事可立办”。为了稳定统治,居然放纵贪贿,活脱脱自曝体制性贪腐的本质。

崇祯朝的贪腐

及至崇祯朝,御史贪赃纳贿已完全肆行无忌。御史史范尤其“无行”,巡按淮扬,把库中赃罚银十余万两都装入私囊;兼摄巡盐课后,又悉数吞没前任贮库的二十余万赃银。他还为吏部尚书田唯嘉受贿八千金从中居间,自己向富人于承祖勒索万金。事发彻查时,首辅薛国观还为之庇护,但“侵盗有据”,“不能讳者六万金”,无法交待合法来路,最后下狱瘐死。

官场的体制性腐败

内阁辅臣是最高行政长官,御史巡按是中央监察大员,也都如此贪赃枉法,嘉靖以后整个官场的体制性腐败也就可想而知。太监自不必说,连宗王、军队与举子都加入了贪腐的行列。

科举与贪腐

唐宋以后,科举考试向来是王朝选拔后备官员的关键程序,晚明的贪贿也令其公正性荡然无存。仅万历四十年(1612),以贿买考中进士的就有刘琛、朱良材等多人,所出价格“或三千金,或五百金”,买通的对象或为房考行人,或是司经。

体制性贪腐的结果

上行下效,无孔不入,从来是体制性贪腐的必然结果。

综观晚明官场,行贿者买官,收赃者卖官,已成公开的秘密。在求情通函的背后,就是权钱交易。崇祯朝,尽人皆知“吏部考选行私”,吏部尚书田唯嘉贿收周汝弼八千金,便报以延绥巡抚之职。乃至崇祯帝要亲策诸臣,决定任命。

晚明,不仅升迁求缺等环节,风行买官卖官,其他如朝觐、到任、考绩、访缉、谢荐等场合,也都靠钱财打点,贿赂开道。

明亡前一年,刘宗周以县令为例,也做过一番分析:“上官之诛求,自府而道,自道而司,自司而抚而按,而过客,而乡绅,而在京之权要,递而进焉,肆应不给。而至于营升、谢荐,用诸巡方御史者尤甚。”一个小小的县令,必须满足层层叠叠各级上司的贪心欲壑,还必须向左右其仕途的巡方御史送礼行贿。**只要他还在这个体制内,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把向上行贿的巨大成本转嫁给县内的老百姓。**这样,“一番差遣,一番敲吸,欲求民生之不穷且盗以死可得乎?”

对此,可以对这种体制性贪腐做一个概括:整个社会创造的财富,已经失去了相对合理的分配机制,而是最大限度地流入了掌控从中央政权到地方权力的各级官员与胥吏们的私囊。

结论

这些官员与胥吏,作为统治阶级的主体,理应负有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财富的职责,但体制性贪腐却遵循着按官等分红利的潜规则,把他们中最大多数成员拖入了腐败的磁力场,成为大大小小的实际受益者,欲为君子而已无可能。

与此同时,体制性贪腐逼使卷入其中的每个官员在向上送贿与向下贪赃的两极之间恶性循环,饮鸩止渴而欲壑难填。这种**恶性循环的必然结果,就是把不断扩大的送贿负担转嫁给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从而使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彻底崩溃,把广大民众逼上“穷且盗以死”的绝境。**这种体制性贪腐的必然结果,最终把明王朝送上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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